太阳公园小区物业私自出租地上车位
我是廊坊市固安县金海太阳公园一期业主,2017年因为物业在属于业主公共区域私自停车收费,经过我们业主维权后,业主权益得到了合法保护,并答应业主在没有成立业务会前不在收取停车费,期间我们在组织成立业委会过程中遭到黑社会威胁和恐吓,并且在选举过程中驱逐参与选举业主,期间物业始终没有派人制止,最终导致选举箱等选举工具被损坏,部分业主被不明身份人员尾随和恐吓。本来我们一直都想成立业主委员会,但是,每次都以失败告终,物业是开发商的,物业特别猖狂,我们现在不是业主,就像是他们的奴隶,想个办法就收钱现在物业未经业主同意,又开始私自在属于我们业主公共停车区域设置地锁,并收取费用,侵害了我们业主利益,导致本来能够共享的车位变为了专用,降低了车位使用率,将本来就紧张的车位,雪上加霜,跟物业反映后,物业不听劝阻,继续安装地锁,我们找不到更好反映渠道,只能打这个电话,希望能够帮我们老百姓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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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调查,该小区车位属于规划停车位,按照《物权法》第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建设单位按照配置比例将车位、车库,以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处分给业主的,应当认定其行为符合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有关“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的规定。前款所称配置比例是指规划确定的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与房屋套数的比例。第六条 建筑区划内在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之外,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增设的车位,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所称的车位。我局已要求物业公司协调开发企业在小区显著位置公示车位规划情况,以及车位处置情况。
网友你好
你反映的问题已转相关部门,进展情况请关注评论区,,, 京南固安~萤火虫 发表于 2020-12-09 17:34
网友你好
你反映的问题已转相关部门,进展情况请关注评论区,,,
有没有相关部门的联系方式 固安县的物业除了华夏的都是如此的唯利是图,没人管的 固安县住建局 发表于 2020-12-10 09:41
经调查,该小区车位属于规划停车位,按照《物权法》第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建设单位按照配置比例将车位、车库,以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处分给业主的,应当认定其行为符合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有关“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的规定。前款所称配置比例是指规划确定的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与房屋套数的比例。第六条 建筑区划内在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之外,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增设的车位,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所称的车位。我局已要求物业公司协调开发企业在小区显著位置公示车位规划情况,以及车位处置情况。
那有没有准确的规划,地下停车场属于开发商,地上公用停车位是不是就属于业务所有 固安县住建局 发表于 2020-12-10 09:41
经调查,该小区车位属于规划停车位,按照《物权法》第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建设单位按照配置比例将车位、车库,以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处分给业主的,应当认定其行为符合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有关“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的规定。前款所称配置比例是指规划确定的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与房屋套数的比例。第六条 建筑区划内在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之外,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增设的车位,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所称的车位。我局已要求物业公司协调开发企业在小区显著位置公示车位规划情况,以及车位处置情况。
物业没有公示规划图,矛盾更加激化了,有人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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