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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拒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所承担法律风险的提示

        面对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县委、县政府果断采取了有力、有效的防控措施,全力以赴坚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但是,有极少数群众存在侥幸心理,不主动报告行程,隐瞒症状,拒不配合防控部门核酸检测、医学观察、隔离治疗等防控措施。这种行为不仅会受到公众的道德谴责,更严重的将涉嫌犯罪,会受到法律的制裁。现向全县广大居民提示如下:
一、不配合做好流调排查
        及时关注新闻公布的新冠肺炎病例信息和活动轨迹,自觉核查,如有情况及时上报。对于排查登记,要如实报告,如故意隐瞒来自境外、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或与新冠肺炎患者有密接,瞒报谎报病情、就诊史、接触史、旅居史、行踪轨迹等重要信息,拒不接受排查、居家、核酸检测等措施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不配合防疫控疫措施
        自觉配合政府各项防疫控疫措施,自觉接受隔离措施。对拒不接受防疫检疫、隔离措施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进入公众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或者参与人员聚集,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有传播危险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妨碍收费站、机场、车站、港口处的检查检疫行为
        收费站、机场、车站、港口处的检查检疫点属于重点防控区域,对该类疫情防控点,行为人若拒不配合、妨害干扰,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干扰企事业单位门岗的检查检疫行为
        在疫情防控期间,关系到民生的一些行业,如超市、医院等单位仍正常营业,进入该场所需要遵守该单位自行组织的防疫防控检查,其中包括体温检测、喷洒消毒液等。若行为人不配合检测和消毒,并强行进入,视情节轻重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擅自开工、开业、开课类违法、违令行为
        违反禁令擅自开业或经营,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的行为,视情节轻重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
        疫情防控期间违规组织人员聚集,起哄闹事的,违反疫情防控规定,操办婚丧嫁娶事宜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
        威胁、辱骂、伤害执行防疫工作任务的医护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村(居)委会人员和其他群防群控人员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
        违反疫情防控规定举办各类文艺演出、展览展销、赛事、庙会、灯会、团拜会、茶话会、联欢会等聚集活动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
        在疫情期防控期间,组织参与聚众赌博活动的,依法从重处罚。
十、
        其他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及其疫情防控部门发布的有关疫情防控决定、命令、通知、公告的,依法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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