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南固安
标题:
关于第三方施工破坏燃气管线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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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京南固安~萤火虫
时间:
2019-8-14 10:32
标题:
关于第三方施工破坏燃气管线的法律法规
【安全提示】第三方施工破坏燃气管线,最高判死刑!
近年来,
随着国家城镇化建设的加快,
轨道交通等施工项目的日益增多,
以及有部分第三方施工单位
仍然法律法规意识淡薄,
导致了因第三方施工破坏
燃气管网的案例频繁发生,
给人们的生产生活带来严重的影响,
同时严重危害市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
下面就一起来学习下,
如何预防第三方施工破坏!
法律法规处罚
为规范和保护燃气管道设施,对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燃气设施等破坏燃气设施的行为,《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及相关的法律法规都有相关的规定和处罚措施。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三十五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
第五十一条 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等破坏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条: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3、《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禁止下列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擅自开启、关闭管道阀门,采用移动、切割、打孔、砸撬、拆卸等手段损坏管道。
施工单位如何做?
第三方施工单位
在施工前应严格向
有关部门和单位申请,
确定施工区域有无燃气管线。
若无法确定位置,
应与燃气经营企业联系,
工作人员会在现场
向施工单位指明管线位置,
做好交底工作。
施工单位在开挖施工前
请提前拨打当地燃气公司服务热线。
百川燃气客服热线966126(廊坊区域外用户拨打4009-966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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