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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固安县人民政府关于严禁在公路沿线违法建设... [打印本页]

作者: S顺其自然R    时间: 2018-9-21 19:09
标题: 固安县人民政府关于严禁在公路沿线违法建设...
固安县人民政府关于严禁在公路沿线违法建设的通告

固安县人民政府

关于严禁在公路沿线违法建设的

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推动城乡建设更加规范有序,有效遏制公路沿线违法建设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河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固安县居民自建房屋及建筑物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要求,特通告如下:

一、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公路外缘国道两侧20米、省道两侧15米、县道两侧10米、乡道两侧5米),除公路保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已经合法修建的不得扩建(指在原有基础上实施扩充、加高、加层的建设行为)。

二、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不得遮挡公路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居民自建房屋(构筑物)按照《固安县居民自建房屋及建筑物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应当符合城乡规划的控制要求,并需个人申请、村民代表会通过,村委会和乡(镇)、园区国土机构同意后,到本乡(镇)、园区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办公室进行审核,经乡(镇)政府和园区管委会及县级规划、国土、住建、公路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

三、正在进行违法建设的,应立即停止建设,消除违法行为。通告发布之日起,未经审批仍擅自进行违法建设的,由公路管理部门会同乡(镇)政府、园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并强制拆除。

四、对拒绝纠正违法行为,妨碍、阻挠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公安机关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对非法占用耕地的依法拆除,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各乡(镇)政府、园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管理,加大巡查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固安县人民政府

2018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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