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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公告】固安县“散乱污”企业有奖举报! [打印本页]

作者: 京南固安~萤火虫    时间: 2019-9-15 12:40
标题: 【公告】固安县“散乱污”企业有奖举报!


固安县人民政府

关于“散乱污”企业有奖举报的

公  告


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监督管理,严厉打击“散乱污”违法行为,进一步改善环境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实行有奖举报活动,公告如下:

一、有奖举报的范围。污染环境的“散乱污”企业即:不符合产业政策,不符合当地产业布局和发展规划;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土地审批、安全评价审批、项目核准备案等相关审批手续;污染大气、水、土壤环境,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或不具备治理价值的企业。核心看是否有污染,对没有污染物排放的企业不能作为“散乱污”举报。

二、奖励金额。举报案件经核查属实,给予举报人500元奖励。举报电话:6160129

三、举报人可采用电话、信函等方式进行实名举报。举报时应如实提供本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和手机号码等资料。主管部门应对举报人的信息给予严格保密。

四、举报人应提供违法企业名称、地址、违法行为(或违法事件发生地)等基本情况。举报人应如实反映,不得捏造或歪曲事实,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因恶意举报扰乱部门正常工作秩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将移交当地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五、对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不重复奖励,只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举报时间顺序以受理举报登记的时间为准;联合举报的,由联合举报人共同领取奖金,奖金再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被查处且已结案,违法单位再次涉嫌违法的,可以继续举报,经查证确属环境违法行为的,可再次获得奖励;

六、对举报人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确认后15日内通知举报人。受奖励的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持有效身份证件到县大气办领取奖金。无特殊情况逾期未领取的,视同自动放弃。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奖励范围内: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举报或举报事实不清、举报对象不明,或举报内容难以确定的;

(二)举报前违法行为已由相关部门立案调查或者新闻媒体曝光的;

(三)乡镇(园区)和相关主管部门系统内干部职工举报环境违法行为的;

(四)举报的违法行为已在限期整改期间之内;

(五)凡是在市级以上(含市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已反映过相关信访内容的。

八、主管部门受理举报后,无正当理由不予及时调查处理的,或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的,或泄漏举报人信息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纠正处理。受理举报案件后,由县大气办督办落实到相关单位办理。

九、本公告自2019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

固安县人民政府

2019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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