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39号)《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八条等相关规定,下列机动车驾驶人记分已达到12分,请在十五日内按规定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等相关知识的教育和考试,未按规定参加学习考试的,驾驶证将停止使用,具体驾驶证信息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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