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南固安

标题: 信访案听证发言稿 [打印本页]

作者: 陈玖Btjiy    时间: 2021-9-16 08:51
标题: 信访案听证发言稿
樊秀茹信访案听证发言稿
各位领导,大家好!
首先做一下自我介绍:我是原公主府公社大留村大队社员樊秀茹之子鲍
非常感谢领导帮我们提供了这次诉说的机会。可我做梦都想不到“响应国家号召”致残,能发展到开“听证会”?
首先明确的是1974年也仅仅是计划生育的号召阶段?没有落实手术指标一说?也没有不懂技术违规操作的权力?更没有社员(不参加劳动的只是“村民”)工伤不予补偿的道理吧?
事情大致经过是:公主府公社大留村社员樊秀茹从1973年响应号召自愿节育,但身体存在放环手术禁忌症,高大夫检查后给拿了药。到1974年王大夫检查仍然存在炎症,但认为不碍事。放环后引起炎症扩散,于是王大夫和大队商量:在1983年联合调查组《查处报告》上有“...支部成员不懂技术难下决心,郭树元提出假取环...”(当时,大队为人民公社制度中两级政府的其中一级)。于是村支部决定假取环,致使樊秀如炎症扩散,后来不得不于“三年后接受子宫切除”~(00年信访局《协议》用语)。期间,大队主管计划生育支书郭树元在小队答应家属看病回来可以安排生产后,仍然坚持“要来就整天的,不然就没有工分”!不给工伤待遇。82年,在一家六、七口人没有饭吃的情况下,打了郭一个嘴巴。83年7月县政府派了联合调查组,调查认为“计划生育确有失误现象...”据《伤残等级标准》己育妇女子宫切除属于三级丙,四级以上伤残为丧失劳动能力。又根据《人民公社工作条例》和《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后遗症“都”应该工伤抚恤。并且《劳保条例》还规定因工伤残为补偿性抚恤、非因工伤残为救济性抚恤。救济困难没有标准,补偿因工伤残属于因伤损失。性质是完全不一样的!关键是看:救济和补偿的“性质”是否对等。
同时,1983年樊秀茹信访案联合调查组是以打村支书郭树元和樊秀茹的计划生育手术问题“合并”调查的!?最后,县法院以调查组处理意见:樊秀茹打人等行为“不再追究”后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的?引用律师《刑事申诉状》一句话,试问:如果打制造重伤责任事故后渎职工伤补偿的村支书一巴掌构成犯罪?那么,有“给当事人送钱,并叮嘱“不要说是因为放环得的病”,意在:推卸责任和违规操作制造重伤责任事故、渎职、防卫挑衅及贪污等行为的被打支书,就不该承担任何责任吗?另外,郭树元在四清时因盗窃同村人的母猪退赔。而当时,鲍润齐为“村贫协主席”。请问:郭树元是否有“打击报复”之嫌哪!?
再补充一个财产和名誉问题:我没见过《固安县志》,听说上面记载有“大留村农会主任鲍秀山”,48年被伪政府逮捕后活埋的事.“文革”被村里先叫大叛徒,后派人到法院查档案,口供页只有名字,其余空白而停止;之后在坟上修训练靶影。使尸骨丢失。遗骨属个人财产?被灭失也应该有人承担责任吧?
然后说关于并发症问题:05年樊秀茹确诊了神经官能症,根据《计划生育临床手册》节育手术远期并发症就包括本症。确诊:顾名思义确定诊断?起始、病因有待高于市级~省级以上的专业机构的鉴定?市级无权鉴定神经官能症,也必须是省级以上。我个人,包括县委县政府也无权决定樊秀茹的官能症是否属于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这,在00年《协议》中有充分体现!并且,我认为樊秀茹的官能症已经达到了“不能自理”的程度?05年我因砸村委会被判罚金(当时的刑事起始线是两千,给我定损:2005?)。三岁小孩都知道破坏财务是错的!然而各位自己去问樊秀茹,我这个行为她认为是错的吗?如果神经官能症病人需要以他人的犯罪行为来“满足”他的心理需求,这算不算“能自理”?不能自理的伤残等级又属于哪一级?该如何补偿?我2004年12月12日砸大队时郭树元仍然在村委会。他到底应该负什么责任?  是!终归砸大队不是樊秀茹的行为。可又有谁知道“西安事变”那天,到底发生了什么,这些年都发生了什么.....
再多说两句“鉴定程序”问题:首先,应该附所有病历、及文字经过的详细说明,其次鉴定过程中允许医、患双方同鉴定小组专家进行“辩论”。然而,2000年鉴定时,我没有见到医~实施放环手术的王大夫,更不知道谁属于鉴定小组成员。并且历次鉴定都只是与手术没有并发症。请问:这些鉴定中所指“手术”:是放环手术还是子宫切除手术?如果论与切除手术有无关系?请问:没有子宫,您把节育环放哪儿了?放环手术的“后遗症”为什么没有结论?据上海医科大学刘赛殴著《妇科》子宫切除并发症有“子宫切缺如综合征”和低钠综合征等.并且会影响受术者出现精神神经症状....(档案里83年,调查材料有柳泉医院大夫证明存在“神经衰弱”)。又有哈尔滨医科大学韩向阳应国家计生司编著的《计划生育临床手册》中:“脏腑中任何器官的充盈、涨满、缺如等都会影响临近器官”;远期并发症神经官能症病因有:节育手术过程中出现异常状况未及时有效处理,引起受术者思想疑虑、恐慌等应该认定为手术并发神经官能症。00年《协议》的依据也仅仅是市级鉴定。所以说,协议也仅仅是市级鉴定后,没有发现并发症(还不包括后遗症)的一次(没有“性”的)救济(困难的有效)行为!?与信访案~工伤补偿和重伤事故的责任问题都应该‘无关’???唯独证明了“放环三年后,接受了子宫切除,(仍然)身患多种疾病。又因为后遗症子宫切除足以证明已经丧失了劳动能力?所以即使不存在并发症,也应该得到工伤补偿。而不是所谓的“救济’……
如果还不够的话,那么包括79年县、市两级及之后的历次鉴定中“便血”为“待查症”!1997年县公安局开信到市医院鉴定,专门“内窥镜”检查~便血。最后大夫说:你这是开信鉴定的,结果不能给个人。那,为什么强调便血哪?是因为《计划生育临床手册》中节育手术有一项并发症为“弥漫性血管内凝血”?一般为感染所致DIC症,严重时可在数分钟内致病员死亡。其中有“四大征象”,“出现两项即可确诊”!出血,为其中一项。并且,刑事卷中有一份79年县医院妇科在档“主诉吐血,印象心肺正常”的病历。请问:这时,病在哪里???如果可以在鉴定过程中“与鉴定小组”“辩论”,我想问专家和在座的各位:单单的便血症,不能确定为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那么,如果便血做为待查症弥漫性血管内凝血四大征象两项之一时,是否会存在“计划生育放环手术并发症”~弥漫性血管内凝血哪?(便血和吐血为两个征象)
另外,我认为“责任事故”在83年的《查处报告》里已经证明了?需要“量化”详细说明的是本案涉及的经济问题?在当时一家两个劳动力养五、六个子女的家庭不少?我家是四个。71年盖的房在村里应该是为数不多的。也就是说根本不存在“缺”粮问题?而当时,调查报告上樊秀茹因放环的“失误现象”致子宫切除,补助工分共一万一千分(我爸告诉我的是三次,每次三千),免去“缺粮款”(放环后近十年)的数字是850元9角7分?而郭树元被打一巴掌住院加疗养共三个月,报销是240元“整”!药费是65.86元。在“毫厘不爽的年代”,加上生活费两项巧合成了整数?没有对比,就没有伤害!①报告上说樊秀如放环手术后已经补偿?那缺粮款是怎么来的?②83年我在固中上学,月生活费五元。郭树元仨月报销二百四。都会算账?这该怎么解释....这三笔帐,到底该怎么算....  .又如果:打人一巴掌应该判处刑罚,那么为了打击报复违规操作制造责任事故的责任、渎职、贪污合并应该如何处罚...从刑事卷里看,当时判樊秀茹有罪,以及后来坚持维持原判想请中院改判,是上级领导“担心”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然而实际情况是:和郭树元同队的人说“怕和前街的(樊秀茹)一样!”是担心和我们一样:没有相关保障?必须问:打人一个嘴巴与渎职工伤补偿和重伤责任事故,哪种行为更应该受到刑事处罚?刑事诉讼中:应该立案,而没有立的,是不是“不受追诉时效限制”?也就是说:责任人有一口气,就应该对他的行为做出判定:告诉他谁才更该受到惩罚!
这个案子已经四十八年,快半个世纪了?毛泽东的“持久战”也不过才八年吧?可我不知道我妈今年八十岁了,今后何以满足他的心理需求?她还可以坚持多久?责任人的责任还要逃避多久?共产党今年刚刚百年,樊秀如却以半个世纪的时间维权,真正的初心~良心还要埋藏多久?寓意深刻呀!!?
我想说的就这些。我不相信:认错的就有罪,不认罪的就没有错?有一句话叫:不冤枉一个好人,也不放过一个坏人。该如何解决,咱请所有的人来评判,我们也不说依法处理了?因为即便我拿着所有的材料到最高院信访,那里的工作人员都会告诉我:在你这么多材料里,我们连中院的处理决定都找不到?(都知道:若想最高院受理案件,需要有省级的处理意见?)对?!我也同样找不到任何一级对手术事故的处理决定!那么,如果不能按与原判有关未判再审,就请拿出一个让上级国家机关能认可:是对樊秀茹信访案的正式决定就行了...
这里,先谢谢各位领导们了!!!
              樊秀如法定监护人:(子女代表)
                                    2021年8月3日


作者: 陈玖Btjiy    时间: 2021-9-16 0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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