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待是国家、社会对优抚对象在政治上、经济上给予优先、抚恤待遇等制度行性的照顾。其内容包括义务兵家庭优待、伤残抚恤优待、两参、伤病残医疗保障、交通优待、通信优待、参观游览优待、教育优待、安置优待、承租购房优待、创业、税费优待等。具体内容如下:
1、义务兵入伍前是农业户口的,他们在农村承包的责任田和分得的自留地(山、林)等继续保留;入伍前是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允许复工复职,并计算连续工龄,其家属继续享受原有的劳动保险福利待遇。
2、伤残优抚。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革命伤残军人,享受与所在单位因公(工)伤残职工相同的生活福利待遇。革命伤残军人因伤残需要配制的假肢、代步三轮车等辅助器械,由民政部门审批并负责解决。
3、医疗待遇。六级以上(含六级)革命伤残军人,享受基本全免费医疗待遇。七级以下革命伤残军人不享受基本全免费医疗待遇的,伤口复发所需医疗费由单位的由单位一句工伤解决,没有单位的由当地民政部门解决;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现役军人的家属以及带病回乡的复员退伍军人,不享受基本全免费医疗待遇的,因病医疗无力支付的医疗费,一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由当地民政部门酌情给予补助。
4、伤残军人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因战、因公致残的革命伤残军人,旧伤复发的,可以申请认定“视同工伤”并享受单位工伤人员和工伤基金所有待遇(一次性伤残抚恤金除外)。
5、优抚对象在与其他群众同等条件下,享有就业、入学、救济、贷款、分配住房的优先权。家属农村的革命烈士家属符合招工条件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安排其中一个就业。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子女、弟妹,自愿参军又符合征兵条件的,在征兵期间可优先批准一人入伍。复员军人未工作,因年老体弱、生活困难的,按照规定的条件,由当地民政部门给予定期定量补助,并逐步改革他们的生活待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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