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城区范围内影响空气质量涉及问题整治任务交办清单》的相关内容,依据2016年3月1日起实施的《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中第五十三规定“禁止在居民住宅楼等非商用建筑、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和《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554-2010)中关于新建产生油烟的饮食业单位边界与环境敏感目标边界水平间距不宜小于9米的规定。
对在此范围内申请餐饮服务的,我局将不予办理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
特此公告
固安县行政审批局 2019年7月26日
来源:固安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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