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新规: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学校门口一百米内禁止小摊点经营、八种“校闹”行为将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
9月28日《河北省学校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会议表决通过,将于今年12月1日起施行重点防范学校欺凌、暴力等行为,严禁学校门口一百米内经营小摊点
学校食堂和供餐单位做到明厨亮灶重点防范学校欺凌、暴力等行为。
《条例》将防范欺凌、暴力作为学校公共安全教育的重要内容。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预防和治理校园欺凌和暴力工作的领导,建立学校、家庭、社区(村)、公安、司法、媒体等各方沟通协作机制。
学校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依法保护学生、教职工合法权益,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和举报制度,对学校内发生的侵害学生、教职工人身、财产权益的行为依法调查处理或者移送相关部门调查处理。涉及隐私的,应当依法保密。
同时,还明确了教师教育惩戒权。规定学校对不遵守校规校纪、有欺凌和暴力等不良行为的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必要惩戒措施。
根据《条例》,将学校安全范畴扩展至校内及周边。
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在学校周边划定保障紧急疏散、禁止摊点经营、禁止车辆停放等安全区域。中小学校周围二百米范围内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公安机关应当在学校周边安装、整合视频监控装置;在治安情况复杂的学校周边设置警务室或者治安岗亭,建立学校周边治安巡逻联防机制。对伤害、敲诈、勒索学生和教职工等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标准规定,在学校周边建设、设置、放置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 毒害性、腐蚀性以及其他危险设施、设备、物品。
有条件的学校食堂和供餐单位做到明厨亮灶
《条例》规定,设立食堂的学校,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行政许可,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定期开展食品安全自查,加强对食品采购、加工、供应、留样、餐饮器具清洗消毒等环节的管理并按照规定建立相应工作台账。将食堂进行委托经营的,应当建立准入、退出机制,与经营方签订包括食品安全条款的委托经营协议,加强对经营方的监督管理。
从供餐单位订餐的学校,应当选择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能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社会信誉良好的供餐单位,建立健全供餐安全管理制度和退出机制,定期对供餐单位食品原料采购、加工、配送等全 过程进行现场检查评估。
学校应当利用公共信息平台等方式向学生、教职工及学生家长或者监护人公开食品进货来源、供餐单位等信息。鼓励运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加强对食品来源、采购、加工制作全过程的监督,有条件的学校食堂和供餐单位应当做到明厨亮灶。
八种“校闹”行为将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
学校安全并非学校一方职责,不是“无限责任”,而是“有限责任”。对此,《条例》明确了政府、部门、学校及学生、家庭关于学校安全工作及学生安全的责任,对七种情形造成学生伤害事故,规定学校已经履行了教育、管理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依法不承担责任: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四)学生自伤、自杀的;
(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当中造成意外伤害的;
(六)在校外非学校组织的活动中发生事故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学校不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
同时,《条例》规定,以下八种行为均属“校闹”,有违反者将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他人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
侵占、损毁学校房屋、设施设;
在学校设置障碍、贴报喷字、拉挂横幅、燃放鞭炮、播放哀乐、摆放花圈、泼洒污物、断电断水、堵塞大门、围堵办公场所和道路;
在学校等公共场所停放尸体;
以不准离开工作场所等方式非法限制学校学生、教职工人身自由;
跟踪、纠缠学校相关负责人,侮辱、恐吓学生、教职工;
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管制器具进入学校;
以及其他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或者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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