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9日,河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0年4月1日起施行。针对冬季气源不足的问题,《条例》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完善燃气供应保障应急体系,优先保障民生用气。
《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应当对燃气用户免费提供定期入户安全检查并建立完整的检查档案。对城镇居民燃气用户入户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对农村居民燃气用户每年入户检查不少于两次,在首次通气和每个采暖期前应当进行入户检查;对单位燃气用户每年入户检查不少于一次。
针对冬季气源不足的问题,《条例》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完善燃气供应保障应急体系,组织编制燃气应急预案,采取综合措施提高燃气供应保障能力。燃气应急预案应当明确燃气应急气源和种类、应急供应方式、应急处置程序和保障措施等内容。燃气应急供应应当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气、集中供热用气和医院、学校、公交车、出租车等民生用气。
新建住宅管道燃气工程,应当在户内安装管道燃气自闭阀等具有自动切断功能的安全装置。
同时,《条例》明确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
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
擅自安装、改装、拆除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
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擅自改变燃气气瓶检验标志、漆色以及自行处理燃气瓶残液;
加热、摔、砸燃气气瓶以及使用时倒卧燃气气瓶;
进行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活动。
否则,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河北青年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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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万固安人办事必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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