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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今年合同工教师必须是师范类的,国家不是鼓励非师范生报考教师吗,明年还会是这个情况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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蔺相如文 2018-7-28 17:55:52 来自手机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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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安县教育局 2018-8-1 15:42:51 来自手机 显示全部楼层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到,现答复如下:
一、固安县教育局有权利根据招聘岗位的任职需要和专业需求设置招聘条件。
人社部发布的《关于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岗位条件设置有关问题的通知》第2条规定,专业设置须与招聘岗位相匹配。
根据上述规定,教育局招聘的教师岗位,拟招聘人员需具备与岗位相匹配的专业知识,而师范类专业主要培养的是中小学教师,而非师范专业则主要培养的是其他行业的人才。教育局在《招聘公告》招聘条件中设置“全日制师范类毕业生”的条件,与招聘岗更相匹配,属于合法的择优录取的遴选条件,因此,《2018招聘固安县乡镇教师公告》设置的招聘条件符合规定。
二、本次教育局公开招聘的是聘用制合同教师,并非事业单位编制工作人员的招聘。
聘用制合同教师是以劳动合同形式确定的一种用人制度,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单位的身份是通过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来确定的,双方适用的是《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而对于劳动用工,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用工自主权。
三、反应人质疑教育局《招聘公告》限制了非师范毕业生从事教育行业。依据是《教师法》第十条、第十五条和《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五条
《教师法》第十条规定的是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第十五条规定的是鼓励非师范类毕业生到中小学去任教,而《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是取得教师资格的条件。
上述规定,第一,对教师资格取得的条件做出了规定;第二,国家鼓励非师范高等学校毕业生到中小学或者职业学校任教。根据该条规定,招聘非师范毕业生并非是教育机构的法定义务。因此,《招聘公告》招聘条件中设置“全日制师范类毕业生”的条件与《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的规定不相违背。
而且人事部发布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公开招聘要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该规定更进一步明确了聘用单位有用人的自主权。
综合上述意见,教育机关及学校在为保证教师人员素质和师资质量的前提下,设置相应的招聘条件,属于依法履行职责,不存在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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