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3日,我市下发《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2019〕5号),将城乡低保保障标准由平均每人每月600元统一提高到每人每月685元。同步提高城乡特困对象基本生活补助标准,由平均每人每年不低于11520元统一提高到每人每年不低于13152元。提标后,我市在继续保持城乡统筹一致的基础上,实现了市定低保、特困标准,全市低保、特困平均标准,县级低保、特困最高标准等三项标准全省第一,进一步缩小了与京津地区的差距。
今年以来,市民政局全力推进农村低保扩面提标,进一步提升困难群众的幸福感和满意度。截至目前,我市共有农村低保对象43543人,农村低保保障率由1.17%增加到1.59%,其中,三河市、大厂县、香河县、固安县和廊坊开发区5个县(市、区)已将城乡低保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900元。新标准从2019年7月1日起执行。
据了解,2012年以来,我市先后5次调整了城乡低保保障标准,特别是2017年,我市将城乡低保保障标准统一调整为每人每月600元,农村低保标准由354元统一提高到每人每月600元,增长了69.5%。同时,三河市、大厂县、廊坊开发区对标京津提高保障标准,达到每人每月900元,全市平均保障标准达到每人每月684元,提前三年实现省定2020年标准。
同时,为提高社救防贫能力,我市将三类人群纳入城乡低保保障范围。第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城乡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子女就学、突发性事故造成自身伤害等原因,导致家庭刚性支出过大,虽家庭收入超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家庭日常生活实际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短期内(连续6个月以内)不可能改变状况的城乡支出型困难家庭,可以按户纳入低保。第二,对家庭月人均收入与刚性支出差额高于低保标准但在1.5倍以下且短期内(连续6个月以内)不可能改变状况的支出型困难家庭中重大疾病患者、在校学生(外地户籍来本地就读的学生除外)、以及因突发性事故造成自身伤害的个人,可以按人单独纳入低保。第三,对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残疾人、重病患者、未成年人等特殊人员,可以按人单独纳入低保。同时规定各县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适当扩大救助范围。 来源:廊坊传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