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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安的限价房、公共住房、保障房
最新政策什么时候会出
今天固安县政府发布了各项住房的最新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住房是指县政府投资建设,或者县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企事业单位等各类主体投资建设,限定套型面积和租金标准,面向符合条件城镇低收入(含最低收入,下同)和中等偏低收入、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实行有偿居住的保障性住房,具体包括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两种类型。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最低收入家庭是指具有民政部门颁发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证》,且家庭总资产在30万元以下的家庭;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本县确定的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0.8倍以下,且家庭总资产在30万元以下的家庭;中等偏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本县确定的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2倍以下,且家庭总资产在45万元以下的家庭。
第五条 公共住房保障采取公共住房实物配租和公共住房租赁补贴两种方式。
公共住房实物配租,是指县政府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配租公共住房实物房源并按一定标准收取租金的保障方式;公共住房实物配租根据房源情况和申请家庭数量,按保障对象申请先后次序实行轮候制,轮候期限不超过5年。
公共住房租赁补贴,是指县政府向符合条件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在没有给予实物配租前发放租金补贴,由其在市场自行租赁住房的保障方式;公共住房租赁补贴实行应保尽保制度,对符合条件的家庭,由县住房保障部门核算补贴发放金额,提交县财政部门核准后直接发放到户。
第六条 公共住房实物配租实行租补分离、分级保障。对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统一按住宅市场平均租金缴纳房屋租金,然后由县政府按照保障对象收入类别分梯度进行补贴。保障面积标准为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每户最低30平方米,最高60平方米。
公共住房保障级别为:
(一)对最低收入家庭,给予实物配租或者租赁补贴保障。申请实物配租的,租金按市场住宅平均租金的15%收取;申请租赁补贴的,在保障面积标准内按照住宅市场平均租金的60%发放补贴。
(二)对低收入家庭,给予实物配租或者租赁补贴保障。申请实物配租的,租金按市场住宅平均租金的30%收取;申请租赁补贴的,在保障面积标准内按市场平均租金的40%给予补贴。
(三)对中等偏低收入家庭,给予实物配租保障,租金按市场住宅平均租金的50%收取。
第七条 发展公共住房应当遵循“政府组织、社会参与,因地制宜、协调发展,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公开公平、严格监管”的原则。
第四章 申请条件
第二十四条 申请公共住房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城镇低收入(含最低收入)和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条件
1、具有县行政区域内城镇户口3年以上的家庭(含单亲和单身家庭),在本县实际居住。县行政区域内常住户口是指县行政范围内的非农业户口;3年以上户口是指申请人具有县常住户口3年以上(学生挂靠在学校集体户口期间不计入常住户口时间)。家庭是指夫妇双方及未婚子女组成的家庭、离异或者丧偶带子女的单亲家庭、年满24周岁的单身家庭。
2、本办法第四条所规定的收入和资产条件。家庭可支配收入包括家庭成员工资(含退休金)、奖金、其他劳动所得及财产性收入和生产、经营、投资、承包、承租所得。家庭总资产是指家庭成员或者个人名下存款(现金)、有价证券、房产、车辆、各种生产经营及家用设备现市值评估额的总和。
3、申请家庭未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或者限价商品房,未承租公有住房或者享受廉租住房保障。
4、无房户或者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困难户。无房户是指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没有自有产权住房,或者已转让过私有住房、福利分房、集资建房满5年,无商业门店、宅基地、自建房;有住房但未办理房产证的不属无房户。住房建筑面积按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面积计算;有多处住房的,住房建筑面积合并计算。以上年限均以申请之日起往前计算。
(二)公共住房新就业职工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年满18周岁。
2、具有本县城镇户口,并在我县实际居住。
3、申请时在当地工作满1年以上(含1年)。
4、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5、在就业地无私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或者父母住房困难且未以家庭申请过任何住房保障(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且人均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
6、个人可支配收入在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2倍以下。
7、应当有用人单位出具的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担保书。
(三)外来务工人员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年满18周岁(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2、持固安县户籍管理部门颁发的《廊坊市居住证》或《居住登记凭证》。
3、已与本县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在本县已缴纳社会保险费一年以上(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时限从申请之日起往前计算)。
4、在本县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无自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
5、个人或家庭可支配收入在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2倍以下。
6、应当有用人单位出具的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担保书。
第二十五条 对符合公共住房保障条件的县级及以上劳模、65周岁以上且无子女的孤老、患重大疾病人员、残疾人员、见义勇为人员家庭,按照规定优先给予保障。
第二十六条 县政府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上级相关政策,调整收入标准、资产限额标准,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 对已经申请并进行保障的廉租住房家庭,全部转为公共住房,按公共住房政策和标准进行保障。上述家庭需按公共住房申请条件和程序重新进行申请审核,对继续符合条件的,给予相应保障。
第二十八条 申请公共住房保障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城镇低收入(含最低收入)和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需提交以下材料:
1、填写《固安县公共住房保障审批表》一式2份;
2、申请家庭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2份;
3、申请家庭身份证原件及2份复印件;
4、结婚证、单身(丧偶)证明、离婚证明(离婚证、法院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现单身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份;
5、申请家庭的收入证明及资产证明原件2份;
6、申请家庭住房情况证明原件2份;
(二)新就业职工需提交以下材料:
1、填写《固安县公共住房保障审批表》一式2份;
2、申请家庭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2份;
3、申请家庭身份证原件及2份复印件;
4、结婚证、单身(丧偶)证明、离婚证明(离婚证、法院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现单身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份;
5、申请家庭的收入证明及资产证明原件2份;
6、申请家庭住房情况证明原件2份;
7、县人社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复印件2份和
8、县人社部门出具的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证明原件2份;
(三)外来务工人员需提交以下材料:
1、填写《固安县公共住房保障审批表》一式2份;
2、持固安县户籍管理部门颁发的《廊坊市居住证》或《居住登记凭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
3、申请家庭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2份;
4、申请家庭身份证原件及2份复印件;
5、结婚证、单身(丧偶)证明、离婚证明(离婚证、法院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现单身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份;
6、申请家庭的收入证明及资产证明原件2份;
7、申请家庭住房情况证明原件2份;
8、县人社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复印件2份;
9、县人社部门出具的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证明原件2份。
其中,符合公共住房保障条件的县级及以上劳模、65周岁以上且无子女的孤老、患重大疾病(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规定和定义的25种疾病)人员、残疾人家庭、见义勇为人员家庭,还应当提供下列证明:
(一)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证》户主姓名应为申请人或者其配偶);
(二)由县总工会认定及备案的县级及以上劳模证书原件及复印件2份;
(三)居(村)民委员会或者单位开具的孤老证明原件2份;
(四)由县三级以上医院开具的重大疾病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份;
(五)经县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
(六)见义勇为事迹的相关证明。
第二十九条]
(一)领表。城镇低收入(含最低收入)和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到户籍所在地(各乡镇人民政府、河北京南·固安高新区管委会)领表;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由用人单位统一向营业执照注册地(各乡镇人民政府、河北京南·固安高新区管委会)领取申请表。经审查合格并公示后报县住房保障部门。
(二)承诺。申请人填表时,应当一并填写承诺书,具体包括:如实填报家庭收入、住房、车辆、资产等情况,并对提交材料真实性承担全部责任;自愿接受相关部门依法对其家庭收入、住房、车辆和银行存款等进行查询;违反法律法规及合同规定后,应当补缴租金或者退回公共住房,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在部门审核公示程序中,对填写资料弄虚作假、虚报瞒报的家庭,一经核实,立即取消其本次住房保障资格,计入住房保障诚信黑名单,5年内不准申请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
(三)准备材料及申请。申请人应当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符合申请条件,每个申请人家庭只限申请承租一套公共住房。
申请人申领《固安县公共住房保障审批表》后,填写表格并准备材料,到相关部门开具证明资料。申请人持填写完整清晰的《固安县公共住房保障审批表》及相关材料向户籍所在地申请。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申请时限履行各项手续。
在填写表格时,对有住房的申请家庭,由申请人到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房屋价格评估;对有汽车的申请家庭,由申请人按表格所载计算公式测算车辆现值。对有车有房的家庭、有房的家庭、有车无房且车辆现值超过15万元的家庭,由中国人民银行固安中心支行经依法授权后核查申请人的银行存款。
(四)初审及公示。受理单位收到申请资料后,审查申请表格是否填写完整,申请资料是否齐全,原件与复印件是否一致、表格填写与原件是否一致,申请人的户籍、婚姻等情况是否符合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家庭,通过入户、走访、询问等方式组织入户抽查,填写《入户核查登记表》。重点核查申请家庭填报信息与初审情况差异较大的家庭。
经初审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在受理单位公告栏或者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日。公示主要内容为: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工作单位、家庭人口、住房、车辆、收入级别等情况、监督举报电话等。对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受理单位在《固安县公共住房保障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统一汇总后报县住房保障部门。
(五)相关部门核查。县住房保障部门将申请家庭材料转交给行政审批局、工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每个部门为期5个工作日时间进行查档,对查档信息与申请家庭填报信息一致的,在《固安县公共住房保障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统一汇总后报县住房保障部门。
(六)收入及资产核查。县住房保障部门将申请家庭材料转交给县民政部门,县民政部门根据申请家庭填报的收入、住房、车辆、资产等信息及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对其收入及资产情况进行审查测算,按照最低收入、低收入、中等偏低收入分出申请家庭收入级别,同时测算出资产总额。对收入、资产总额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县民政部门在《固安县公共住房保障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统一汇总后报县住房保障部门。
(七)房产查档。县住房保障部门将民政审核材料转交给县房屋交易登记管理中心,县房屋交易登记管理中心对申请家庭住房情况进行查档,对查档信息与申请家庭填报信息一致的,由县房屋交易登记管理中心在《固安县公共住房保障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统一汇总后报县住房保障部门。
(八)复审及公示。县住房保障部门对上报材料进行终审,并组织在“固安县人民政府网”上公示,公示期为5日。
(九)建档发证。对审核合格,公示无异议的,由县住房保障部门进行登记、建档,录入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
(十)申请租赁补贴的,由县住房保障部门测算列表提交财政部门直接发放补贴;申请实物配租的,参加公共住房统一配租摇号。
第三十条 对审核过程中不合格的申请资料应当逐级退回申请人,并书面说明退回理由。
第三十一条 单位投资的公共住房,优先向本单位住房困难职工供应,具体申请、审核、配租政策,报县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第二章 申请、审核与销售
第六条 申请购买限价商品房家庭,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具有本县行政区域内非农业常住户口,已婚(离异)或单身年满30周岁,并在本地工作、居住;
(二)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县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线以下,家庭总资产低于45万元;
(三)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无自有住房(转让过住房及其他房屋超过3年的,视为无自有住房)或家庭人均住宅建筑面积低于20平米且家庭总建筑面积在60平米以下的(含60平米);
(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未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对已享受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家庭需提前退出其住房保障。
第七条 购买限价商品房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制度。
第八条 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的(城区办、固安工业区管委会、温泉园区管委会或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领取和填报《固安县限价商品房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户口本、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上年度收入证明;
3、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未婚或丧偶的提交具结书;
4、家庭住房情况证明。
第九条 申请人应当承诺其提交的《申请表》和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无误,并配合有关部门查核相关情况。
第十条 限价商品房申购审核工作由各级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具体参照固安县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程序进行。
限价商品房申请家庭收入、住房、户籍以及所涉及的资格、对象的认定,由县民政、住房保障、公安、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并提供便捷服务。
第十一条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家庭,只能申购一套限价商品房。
第十二条 限价商品房销售价格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限价商品房以电脑公开摇号方式进行分配销售。公开摇号前由县住房保障部门根据房源情况、申请情况,分类别、分批次制定具体公开摇号分配销售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申请人中号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准购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购买资格。申请人中号后放弃购房的,取消本次购房资格,以后如需购房应重新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 申请人未中号,愿意参加下次摇号的,可在启动下次摇号申请期间直接向县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提出申请时应主动报告收入、住房、家庭成员变动情况。对经复核合格的,纳入到公开摇号范围中。
第四章 权属登记与交易限制
第二十九条 购买限价商品房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
办理限价商品房房地产权属登记时,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簿及房屋所有权证中注明“限价商品房”字样。
第三十条 购房人购买的限价商品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3年内不得上市交易转让、出租、出借。
第三章 租赁管理
第八条 公共住房在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开发建设单位按照简约环保的原则进行装修,达到入住条件后,开发建设企业提交《普通商品住房配建保障性住房表观验收清单》,县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对房屋验收,验收合格后统一进行摇号配租。
县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积极配合县住房保障部门办理房屋产权手续,房屋产权归政府所有。
第九条 公共住房租赁合同每年签订一次,合同签订时统一按住宅市场平均租金预交下一年租金。合同期满后需继续承租的,应当在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申请,经审核仍符合条件的,续签合同。租赁的保障性住房租金由承租人按年交纳。
第十条 公共住房产权归投资单位所有,承租家庭对配租住房只享有使用权。
第十一条 《固安县公共住房租赁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一)房屋的产权归属,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二)房屋位置、朝向、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三)物业管理费、水暖电费、电梯费等费用的支付方式;
(四)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五)租赁期限;
(六)房屋维修责任;
(七)停止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情形;
(八)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九)其他约定。
第十二条 对社会力量投资的公共住房,由公共住房产权单位负责组织,参照政府投资的公共住房配租程序进行配租,并将配租结果及时报县住房保障部门备案。有剩余房源的,由县住房保障部门调剂安置本地其他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并由产权单位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出租收益归投资单位所有。
第十三条 住宅市场平均租金由县物价部门和住房保障部门共同确定,经县政府批准后执行。企事业单位提供的用于本单位职工租住的公共住房,可以参照县政府确定的租金标准自行确定,并报县住房保障部门和物价部门备案。用于向社会保障对象出租的,按县政府确定的租金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公共住房只限承租人租住,承租人应当按合同约定合理使用房屋,不得出借、转租或者闲置,不得擅自对住房进行二次装修、改变原有使用功能及内部结构,也不得用于从事其它经营活动或者违法活动,不得损坏、破坏房屋和配套设施。损坏、破坏房屋和配套设施的,应当负责维修或者照价赔偿。承租人基于对房屋的合理利用所形成的附属物退租时不予补偿。
第十五条 公共住房的租金收入,参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按一定比例提取为房屋维修、管理费用,具体比例由县财政局与县住房保障部门会商后报县政府决定。
第十六条 承租人应当及时缴纳租金和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其他费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公共住房:
(一)已购置住房或者资产收入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公共住房保障条件的;
(二)采用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住房的;
(三)转租、出借公共住房的;
(四)改变公共住房结构或者使用性质;
(五)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
(六)拖欠租金及相关费用累计6个月以上的;
(七)在公共住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租赁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县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县住房保障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章 维修管理
第十七条 县政府投资的公共住房的维修,自用部分由承租家庭自行负责;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由县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主要通过公共住房租金收入以及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租金收入解决,不足部分列入下一年度财政预算安排解决。社会投资建设的公共住房维修资金由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承担。
第十八条 承租人应妥善使用公共住房的各种设施设备,如有损坏,应赔偿或恢复原状。
第十九条 产权单位和管理单位应定期对出租的保障性住房及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并进行必要的修缮,承租人应积极配合。因承租人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设施设备损坏的,承租人负责修复;非承租人过错造成损坏的,承租人可书面要求产权单位及时勘察并修缮。
第五章 续租及退出管理
第二十条 公共住房保障实行年度复核制度,由县住房保障部门根据每次配租房源和保障家庭情况制定具体方案。年度复核期间,用人单位及负责公共住房保障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各负其责,确保复核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十一条 对合同期满不再符合条件或者经年度复核不再符合条件的,承租人应当按公共住房退出政策规定程序主动退出承租住房;暂不能退出的,给予3个月搬迁期,搬迁期内租金标准和补贴标准不变。对搬迁期满承租人不退出公共住房又确无其他住房的,应当按住宅市场租金标准缴纳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须限期退出承租住房。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退出承租住房、又不按市场租金标准交纳租金的,承租人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由县住房保障部门责令退出或者函告相关部门依法给予承租人相应处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拒不退出的家庭,计入住房保障诚信黑名单,终身取消住房保障资格,同时录入固安县社会信用监管平台,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对已经承租公共住房的保障家庭,在连续承租公共住房一定年限、正常缴纳各项费用且无违规违法记录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家庭情况,按照自愿原则出资购买现承租住房,具体购买价格和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县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县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据调查核实结果,具体做好保障性住房的退出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承租人退出保障性住房的,应即时结清租金、物业服务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