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起草小组历时近两年,经过反复研究、论证,前后修改达19稿之多,最终确定了《条例》的内容。《条例》于2018年6月28日,经廊坊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18年9月20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向社会正式公布,并确定自2018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以“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相结合”为基本原则,建立政府和社会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责任区制度,严格了法律责任,对市容管理、环境卫生管理作出具体规定。 针对市民关注的停车矛盾日益突出问题,条例专门规定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在划定的停车区域有序停放,不得占用盲道、绿地、消防通道,不得影响市容和通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规划确定的停车场(库)用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车档、地桩、地锁等障碍物占用公共停车泊位。停车供需矛盾突出的住宅小区、单位可以依法对小区公共区域、单位专有区域进行改造,用于增设停车泊位或者立体机械停车设施;立法中的另一个亮点是将违法信息记入诚信档案,通过将单位的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使违法者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从而有效预防、惩治违法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