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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安县委政法委顽瘴痼疾整治重点



按照中央、省、市关于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总体部署,固安县委政法委重点围绕“4+N”进行顽瘴痼疾整治。

一、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问题

(1)接受当事人请托,本人或者授意身边工作人员、近亲属等关系人,违反规定对政法单位正在办理的案件说情、催办、打招呼的;

(2)对非经上级党组织批办、本级党组织决定、政法单位党组织请示的案件,私自召开会议协调督办、制发文件下达办理意见的;

(3)超越岗位职权批转涉案材料,或者以所在部门及相关领导名义,违规过问政法单位在办案件案情及进展的;

(4)通过干预过问案件、打探案情,向案件当事人或关系人通风报信,接受当事人或关系人吃请,收受贿赂,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与政法单位干警、律师存在不正当交往行为,相互借势利用,影响案件正常办理等违反“三个规定”情形的。

二、违反规定利用岗位职权谋取利益问题

(1)干部本人违规经商办企业,本人及其家属违规参股借贷,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的;

(2)本人及其家属利用干部职权,违规参与特种行业特殊场所经营管理、特定产品销售的;

(3)本人及其家属利用干部岗位职权,违规为政法机关管理服务对象办理请托事项谋取利益的;

(4)本人及其家属利用干部职务影响、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督办处理等,充当“司法掮客”或者从事营利性法律咨询服务的;

(5)本人及其家属利用干部职务影响,进行权力“寻租”,参与“捞人”“铲事”,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执法司法监督不力问题

(1)旗帜鲜明抓政法系统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政治责任意识不强,对执法司法人员政治轮训制度落实不到位的;

(2)以问题为导向较真碰硬开展执法司法监督不到位,应该督办协调的案件不予督办协调的;

(3)对政法单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案(事)件失职失察、存在的政治立场不鲜明问题不予严肃纠正的;

(4)对人民群众举报投诉的政法干警违纪违法件包庇纵容,不及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转有关部门处理的;

(5)对政法单位队伍管理软弱涣散、执法司法腐败、违纪违法案件多发问题听之任之、不予纠正的。

四、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

(1)对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关于政法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传达、部署、落实不力的;

(2)压实政法单位党组(党委)管党治警主体责任不够、层层传导压力不够,地方政法系统党风廉政建设长期停滞不前、政法队伍纪律作风形象长期没有改观的;

(3)对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存在的该请示不请示、该报告不报告、该落实不落实等问题听之任之、不予督促纠正的;

(4)向政法单位安排布置任务不切实际,对政法单位请示的重要事项办理不及时,无正当理由不予答复的;

(5)对政法单位督查、检查、考核过多,随意要求基层单位报送数据、材料等违反基层减负有关规定要求的。

N、思想纪律作风问题

(1)政治意识不强,为民服务不优。对民心是最大的政治总要求认识不足。为人民服务宗旨意识不强,对群众合理诉求推诿应付,漠视群众利益受损甚至损害群众利益等问题;

(2)大局意识不强,担当精神不够。领导干部捂着乌纱帽为己做官,不担当不作为,不顾全县发展受阻,不顾事业发展受困,不顾企业发展受限等问题;

(3)责任意识不强,落实工作不力。不敢挑战突出矛盾,不敢面对急难问题,不敢与歪风邪气作斗争,循规蹈矩,得过且过,工作作风漂浮,业务抓而不细、落而不实,搞形式主义,对上级决策部署敷衍了事等问题;

(4)规矩意识不强,纪律遵守不严。对“四风”问题特别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新表现认识不足,警惕性不够,对党纪国法不敬畏,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搞变通,打掩护等问题;

(5)创新意识不足,进取精神缺失。对固安发展瓶颈期的认识不深刻,对“二次创业”中亟待解决的问题仍然存在等靠思想,甚至思想松懈、盲目乐观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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