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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士兵补缴社保,最迟到12月31日

京南固安~萤火虫 2019-6-8 08:44:29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河北廊坊


近日,全国各地陆续启动部分退役士兵的社会保险接续工作,小编汇总了,已经出台了退役士兵社保政策的地方,从各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获悉,未能及时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或参保后因企业经营困难、下岗失业等原因缴费中断,享受养老、医疗保障待遇面临困难的退役士兵均可申请补缴社保和医保。

适用对象主要是2019年1月21日前,以政府安排工作方式退出现役,且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未参保或断缴的退役士兵。退役士兵入伍前已参保的,首次参保时间为实际参保时间;入伍前未参保的,其入伍时间为首次参保时间。

具体补缴年限规定为: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出现欠缴、断缴的,允许按不超过本人军龄的年限补缴,补缴免收滞纳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军龄)未达到国家规定最低缴费年限的,允许延长缴费至最低缴费年限;2011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前首次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最低缴费年限的,允许一次性缴费至最低缴费年限。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军龄)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需本人向原安置单位提出申请并填报个人申请办理表,申请时间为2019年3月下旬至12月31日,之后将不再受理。原安置单位不存在的,需提交给其主管部门。原安置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收齐申请材料后,交到原办理安置手续相应层级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其他情况的,由个人将所需材料直接交原办理安置手续相应层级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值得注意的是,“三类人员”不在此次办理补缴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对象之列。即在服役期间被开除军籍或退出现役到地方工作后被判刑、开除、除名的退役士兵,已全额缴纳了养老保险费用和医疗保险费用的退役士兵,已办理了退休手续的退役士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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