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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安县聋人协会章程(二)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政府资助及固安县残疾人联合会专项资金;

(二) 志愿组织、个人捐赠;

(三) 会费;

(四) 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规定,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局和固安县残疾人联合会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固安聋协会员代表会议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固安聋协会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固安县残疾人联合会审查同意,并报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固安聋协会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并报固安县残疾人联合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固安县残疾人联合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民政局办理备案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固安县残疾人联合会和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会会徽采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会徽。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9年7月14日固安聋协会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固安县聋人协会委员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民政局备案登记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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