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9月24日零时廊坊市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并启动II级应急响应具体预警解除时间根据会商研判结果另行通知。
9月22日9时30分,我市接到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启动区域一区域二和秦皇岛市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的通知》(冀气领办〔2019〕186号)(简称:《通知》),“经省环境应急与重污染天气预警中心与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省环境气象中心联合会商,预计9月24日起,受地面南风持续影响,扩散条件逐渐转差,污染物缓慢积累;其中25日以后,地面湿度增大,受可能的逆温影响,我省中南部和东部地区可能出现PM2.5重度污染过程。廊坊将达到橙色预警水平。”
经我市气象台、市环境监测站以及专家组加密会商,结果与省会商结果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河北省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要求,结合生态环境部《关于印送〈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的函》(环大气函〔2019〕648号)和省大气办《转发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冀气领办〔2019〕141号)等相关规定,为减缓污染程度,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采取对AQI指数削峰减频,采取提前预警、提前响应措施,按照《通知》的要求,从2019年9月24日零时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并启动II级应急响应,具体预警解除时间根据会商研判结果另行通知。
各县(市、区)、廊坊开发区和相关部门强化应急响应期间的各项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工业企业管控措施。按照工业企业应急减排清单(2019-2020年版)要求,严格落实各项应急减排措施;各县(市、区)、廊坊开发区进一步强化本地高能耗、高污染、高排放工业企业的管控,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二、移动源管控措施。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应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市、县主城区内禁止重型和中型货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通行。矿山、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日常车辆进出量超过10辆)的单位应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
三、面源管控措施。加强矿山、施工工地和交通扬尘控制。矿山、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应停止露天作业;除应急抢险外,原则上,施工工地应禁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现场搅拌等;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应禁止上路;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城市主要干道增加机扫、吸扫等清洁频次,但应避开早、中、晚城市交通高峰期;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应增加机扫和洒水频次。
四、市、县主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露天烧烤。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直接派驻驻厂员,24小时值守,必须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并现场对停、限情况拍照,留存备查。建议市民早晚出行高峰期,尽量乘坐公交或绿色出行,缓解城市交通压力,减少尾气排放。另外,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县两级教育部门要做好中、小学和幼儿园的健康提示性工作,减少户外活动,加强必要的防护措施;各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增加医务人员,24小时值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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