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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逾期未检验的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九条、《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第六十五条、第八十三条、《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2013]4号)的相关规定,以下机动车逾期未检验,请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尽快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并申请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在在检验有效期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强制注销。驾驶逾期未检验机动车仍上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处罚。具体信息如下:

序号
号牌号码
所有人
1
RE1Y69
丁文强
2
R8P8X8
朱志安
3
R5C3N8
黄志伟
4
R8H7N8
赵岭
5
R6725E
洪志华
6
RFV789
谭艳红
7
R6M7C0
王立龙
8
RVV209
齐绍岭
9
R3K3Z7
刘占峰
10
R29385
高春林
11
R9J2H5
张占峰
12
R32351
刘翠红
13
R51069
欧成泉
14
R9L228
王志平
15
R9F382
李保生
16
R69E90
代长久
17
R1Q2L9
王忠奎
18
RK3Q86
杨伟娜
19
R67950
尚振丰
20
R3881M
张武娟
21
RMT707
陈继海
22
RD3587
范小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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