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九条、《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第六十五条、第八十三条、《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2013]4号)的相关规定,以下机动车逾期未检验,请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尽快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并申请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在在检验有效期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强制注销。驾驶逾期未检验机动车仍上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处罚。具体信息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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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万固安人办事必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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