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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安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关于机动车已达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公告



固安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关于机动车已达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条、《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三十一条、《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2013】4号)的相关规定,以下机动车已经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现公告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如上道路行驶,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之规定进行处罚。请机动车所有人到有资质的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车辆拆解报废,办理注销登记,逾期未办理注销登记的,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将依法强制注销。(具体明细附后)

                                  2021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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